上诉状怎么写(最新9篇)-ag凯发旗舰厅
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运用到得出法律文书就是上诉书,那么上诉应该要怎么写才算标准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精选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下面是差异网的小编为您带来的9篇《上诉状怎么写》,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2023上诉状 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xx市行政中心办公楼 法人代表:赵
第三人:xx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住所地:xx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0号,法定代表人: 朱 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xx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钟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 张 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xx市中级法院()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中级法院()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高院确认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承政法办【】57号)违法。
3、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国家赔偿金2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第6号证据,以《关于明确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规定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xx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xx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裁决等行政职权。该《通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5条第2款,以及x年10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违反国办发[]46号通知之第五条的禁令。
从法律渊源上讲,第6号证据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抵触,在法院审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由于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为本案法庭审理依据,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审判证据予以采信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被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关于明确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方面存在严重冲突: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里面认定住建局(原房产局)是xx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而被告第6号证据则规定拆迁办这个事业单位是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和被告第6号证据中只能有一个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已经被本上诉人补充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三、被告6号证据同时也是被告第1号证据、第2号证据、以及第3号证据的基础,因此被告6号证据的违法无效性,是本案核心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将6号证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属于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恳请省高院依法纠正。
四、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号证据中的资金提存证明、租房合同、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无效以及伪造不实等情形,上诉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第6号证据以及被告其他证据的采信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强烈不服,特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
x年12月5日
后附补充证据两份。
2023上诉状 篇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男,19xx年*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黑龙江省**市**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19xx年2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 住天津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一、撤消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 诉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上诉人对本案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宋在被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处为主车、(黑*350)挂车(黑*01)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及全额共计35万元的商业保险,对其在从事交通运输营运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已经依法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其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规避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商业风险,被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当判令由上诉人赔偿。
二、一审判决中对王赔偿数额计算错误。
1、判决中对王伤残赔偿金与假肢安装费用错误地进行了重复计算《www.chayi5.com》。在王没有安装离断假肢前经**市司法学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定字第20*号司法鉴定鉴定书确定为六级伤残。判决中同时又判令上诉人宋依法赔偿王安装假肢的费用。这明显存在重复赔偿的情况,正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是对王安装假肢后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实际伤残等级后再行确定赔偿数额。伤者的权利固然应当保护,但上诉人的权利依法同样不容践踏!
2、对于王二次手术费依法不应支持。司法实践中对需要二次手术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结论证明。根据伤者伤情恢复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并在实际发生时通过行诉讼的方式给予救济,一审法院在被诉人王没有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及司法鉴定的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对二次手术费用给予支持,显属错误。
三、一审法院对假肢的更换期及维修费用确定错误,无故增加上诉人的诉累。
上诉人对研究中心的鉴定结论中的假肢更换周期为两年及假肢的日常维修费用为总价格的百分之十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上诉时一并申请要求对更换周期及假肢的日常维修费用重新进行鉴定。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假肢更换以不超过12次为限。如果按照2年的更换期限计算,被上诉人需要更换21次假肢,明显过于频繁。且假肢的赔偿年限应当按照实际的情况给予支持,而不应当判令一次性支付为期43年的假肢使用费用。如此庞大的巨额赔偿费用仅起到美观作用,与人身损害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背道而驰,为上诉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四、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本案作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正是由于一审中程序违法,在独任审判的主观臆断之下,出现了如上所列的明显错误。
综上,恳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宋某某
**年*月*日
2023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女,195x年1x月3x日生,汉族,xx省总公司退休职工,租住本市龙江路号1xx户。残疾证号:鲁xx字第x9号。
委托代理人:李aa,男,195x年x月x日生,汉族,x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丈夫。 联系电话:135x661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男,职务:局长。 责任人:于,男,职务:房政处主管副处长。
上诉人坚决不服xx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依法据实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一审裁定,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2)依法据实确认被上诉人和被上诉责任人因其行政乱作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承担的赔偿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a.房屋大修费用暂定80万元;(也可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保质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损失95万元;c.多年来,被上诉人毫无妥善解决问题之诚意,以其顽劣霸权的行政乱作为逼迫上诉人诉讼、上访、在外以市场价格租房、给上诉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为灾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合计人民币共188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级别属“县级以上”,并且,此案经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报道,属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一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就盲目结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一审裁定的案由错误。上诉人没有诉被上诉人“行政违法确认”。正相反,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按省委[83]13号文及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并以此专用文件为关键的直接证据上访、诉讼。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主要过错是“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纵容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而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定责任。”一审裁定没有依据被上诉人于1986年2月对本案房屋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三项决定、一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审理被上诉责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关键事实,严重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明确规定。
(2)没有相关依据和证据及枉法否认铁的事实,就草率盲目的将本案定性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一审裁定的原则性事实的严重错误。被上诉责任人于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确告知上诉人:你们私房的落实政策工作已经结束,挤占户不迁户腾房等诸多问题应由你们起诉到法院解决。因此,才发生上诉人与挤占户在区、市两级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诉讼仍没完结,仍在继续、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事实。被上诉人虽然在本案庭审中又主张“此案属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依规、依政而作为的真正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没有任何解决此所谓“落私遗留问题”的计划和措施,纯属干扰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续乱作为。
(3)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理由、证据和事实是:被上诉法人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被上诉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并已具体下达实施的编号为707号的二次发还产权通知等多项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为灾难。一审裁定却故意否认这些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极为荒谬的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列为落实私房政策范围,这是对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极大抵毁和抗拒,也是对上诉人为维护私有财产合法权利依法据实行使合法诉讼权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上访、诉讼等人为灾难的事实已被国家及省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多次及长期的披露报道,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裁定枉法认定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没有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极其错误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了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明确规定:一审裁定采信的证据严重错误及违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明确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证据、6份间接证据、2份“庭审陈述状”和1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市房管局出具证据、核实答复的十个问题”等书面材料,以确凿无缝隙的证据链证实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行政乱作为的过错和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等较全面而且不容抵赖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竟然枉法对上诉人提交的确凿证据没有依法据实核查、审理并认定,枉法侵犯了上诉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诉讼权,显失公平与公正。
(2)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证据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本案的审理已经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依据这11份文件精神针对此案已经实施落实解决的真实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号文件正是被上诉人根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和这11份文件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专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效能应大大优于这11份文件,一审裁定严重违背了政府部门和法院法官应该知晓并实施执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识。多部国家法律也早对此做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一审裁定不应明知故犯。
(3)被上诉人的庭审答辩是其经上诉人多年数次艰险危难的逐级上访申诉之后下发给上诉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其令人发指的虚假强霸之度暴露无疑,上诉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着艰险之危难,历经五年坚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这些书面答复意见也是上诉人状告被上诉人持续严重行政乱作为的部分确凿的证据,但是,一审裁定并没有依法审理查明与此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诉人合法私有房产是在被上诉人非法管理、经营期间而形成随时都有倒塌可能、并已严重威胁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存在楼塌人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还造成了上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现实是被上诉人无法无据不能抵赖的铁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没有依法据实审理查明认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呈交的16份确凿证据,枉法裁定“属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实属枉法裁定。
(5)一审裁定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莱芜二路2号甲原为赵炳麟的自留房……”等内容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根据xx市中级法院()民上字第56号、()青民监字第16号、xx省高级法院(1999)鲁民监字第147号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认定:涉案房屋是由赵炳麟顶名的赵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属赵仲如为二分之一。此纯属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再三认定的家族内部继承问题,与被上诉人依政执行落实其“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的三项决定和一项规定没有因果关系。一审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诉人以此为由对抗法律,越权违法干涉上诉人家族内部事务,并以此为由掩盖其严重行政乱作为之罪行。
(四)一审裁定丧失法律尊严,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本案的真正事实和确凿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抗政的严重行政乱作为根本就不能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xx市委依据国家和省委“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也专门下达了“(85)第97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在落实私房政策中的不作为必须严惩。此案已经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受案范围之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四项条件。因此,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38号第三条之规定是没有真正事实和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错误裁定。
(2)依据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规定,《宪法》是国家大法;《行政诉讼法》、《物权法》等都是特别法;《民法通则》等是普通法。而一审裁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释,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审裁定适用最下位法律条款公开对抗上诉人依据国家大法、特别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条款之明确规定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无疑是极其错误的枉法裁定。
(3)一审裁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38号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同时,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的明确规定,以应该“废除违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将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非法列入“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在严重枉法错误的裁定中,没有“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审裁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裁定。
(1)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没有进行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所呈交证据的程序。上诉人没有看到被上诉人向合议庭呈交的证据。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接到由法庭转达的答辩状副本。
(2)上诉人原来完好无损的合法私房成为了破烂危房和遭到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事实都在眼前明摆着,这都是最确凿的证据。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向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后而得出的,被上诉人当庭没有对此提出疑义,是法官替代被上诉人提出质证。同时,上诉人也依法据实当庭诉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诉人周边房屋价格等因素进行损失数额的评估。但是,一审法庭当庭就枉法予以否决,并以没有证据为由被否定。法庭严重违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忠实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诉方所聘请的代理人作用,上诉人对此强烈反对。
综上所述,事实真相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裁定没有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严重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审理过程中,枉法袒护被上诉方,显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人为设障,上诉人誓死不服,依法据实上诉。
上诉人仍坚定的认为: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肆意将责任推给党和政府,让其都无故背上“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执法枉法、欺压民众”等坏名声,损其形象,实属当今社会极为普遍的不良问题,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都应严查重打,纠错澄清。决不能把“为了私下捞好处而任意违规、抗政乱作为的责任肆意推给党和政府,个人发财,政府买单。人民法院更不应当枉法成为贪官污吏的保护伞。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x年12月26日
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本案中涉及的借款系被上诉人郭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依法应由被上诉人郭个人偿还,上诉人对此债务无偿还之义务。
被上诉人刘原审诉称:20__年4月6日被上诉人郭向其借款人民币八万元。但事实上,此借款系被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刘儿子合伙做生意使用,且被上诉人郭借款之时并未告知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郭之间既无共同借款的合意,亦无共同处理该借款的合意;且被上诉人刘表示与被上诉人郭认识,但不认识上诉人,且被上诉人刘出借该款项是因为被上诉人郭要与其儿子要做生意使用,可见被上诉人刘在借款时兼有将该款项借予被上诉人郭**个人,和帮助自己的儿子经营生意的双重主观意向,此皆与上诉人无关。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该借款系被上诉人郭私自筹资从事经营所负债务,且借款及经营所得均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为被上诉人郭个人债务,即便需要返还,也应由被上诉人郭自行偿还,上诉人对此无偿还之义务。
二、原审对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有误
《民通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可见,诉讼时效中断只发生在诉讼时效期内,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一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积极主张,二是债务人承诺履行。
借条中约定还款期为6月20日左右,且被上诉人刘承认该笔款项只出借三个月,故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20__年6月20日左右起算。被上诉人刘分别于20__年和20__年确实找过上诉人并向上诉人表明了此借款的存在,但至20__年被上诉人刘第一次找到上诉人时,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债务人无需返还该笔借款。
20__年6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郭协议离婚,并书面约定被上诉人刘向朋友或亲戚所借款项全部由被上诉人郭自行承担。首先,该笔借款系被上诉人郭个人债务,上诉人非适格的债务人,故被上诉人刘选择的催告对象不当。退一步来说,即便上诉人是适格的债务人,被上诉人刘催告时,上诉人一对该借款情况毫不知情,所以在催告时不可能当场承诺支付该款项;再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郭已约定男方对外发生的所有债务皆由其自行承担,故也不可能表示愿替被上诉人郭偿还该笔款项。因此该两次催告均未经债务人承诺支付,故借款合同未对还款时间作变更,因此不发生时效中断,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刘应该自行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三、原审法院文书送达存在瑕疵
上诉人缺席原审庭审并非因其下落不明。原审中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供了上诉人的地址,但法院在送达时并未送达到上诉人,在该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被上诉人刘提供被告的正确地址。但原审法院未能核实该项信息。且被上诉人刘曾到上诉人工作单位找上诉人催款,因此其知晓上诉人的地址,但在起诉时并未提供该联系地址,因此,原审法院的疏忽审查和瑕疵送达导致上诉人未能及时得知诉讼讯息,缺席了审判,致使其丧失了当庭为自己辩论的机会。因此,原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存在错误。
综合以上,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皆存在错误,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__年 月 日
上诉状怎么写 篇五
上诉人:黄 女 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城小区x栋x单元号房,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刘 男 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村组1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黄不服xx市人民法院()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归上诉人黄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个人财产
x年9月,黄生育儿子后,刘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还砸毁了黄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城小区1栋d 60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22日
原告民事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
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经理
住址:略
被答辩人: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董事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一案所提上诉。答辩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1.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没有歪曲、曲解法律,北大辨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上诉人(被告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中,上诉人均为提出像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也为对答辩(原告)关于被上诉人人个混同证据提出能加以否认的证据。相反,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混同经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描述为“节约成本”。因此,实际上上诉人也无法否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2.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对于这一点,答辩人以及一审法院并没有否认。因为公司人格否认是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是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
本案中,上诉人一方面做着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是公司形骸化的自损行为(这一点答辩人在一审时,律师的代理词中已说得很明确了),另一方面,上诉人又利用公司人格的独立原则,抗辨债权人的债权,妄想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是行不通的。上诉人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理应对公司人格否认。
3. 答辩人在二审中再次提出四份证据(见证据1、2、3、4)。这几份证据还是要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和客户相同。而这种相同并不是上诉人所谓的“一审法院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就否认了上诉人的独立人格,是以偏否全”。它是全部的证据链中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是业务的混同,而是事实上的业务资源的转移。如果将这种“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从整个证据链中割裂开来,那才是真正的以偏否全。
4. 上诉人似乎有许多的“不明白”。这也难怪,如果将三家公司的财务、业务、机构、人员高度混同,甚至今天用这家公司的名义做业务,明天为了逃避债务又用另一家,后天又在考虑如何建立另一家公司,他如何能分得清,又怎样能整“明白”了?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像这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中,原告方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并且多以缺乏有效的`证据而苦于投诉无门。然而,本案中,上诉人却总是玩弄嘴上功夫,拿不出实质性的东西,这才是答辩人所“不明白”的。
5. 最后需阐述一下对一审判决的一点看法,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既然以认定诸葛青川为三家公司(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又以“无证据证明诸葛青川的股东身份,没有证明诸葛青川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否认了答辩人要求诸葛青川连带承担美食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是不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4日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48条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直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过度控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2)实质一人公司(即控制股东于公司两者资金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以至无法区分哪些属于控制股东所有,哪些属于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了法人资格滥用推定的态度,积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推定一人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因此答辩人认为仍需追究一审第四被告的法律责任,由诸葛青川于青和公司、同泰公司共同对美食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还法律的公平于正义。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并应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20xx年x月16 日
另附证据:1-1.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提单 1-2.该份提单的委托书
2-1.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单 2-2.该份提单的委托书
上述证据证明,两家公司的客户、业务、人员、ag凯发旗舰厅的联系方式,乃至行文格式高度一致。
3-1.诸葛青川与何萍的夫妻关系状况。
起诉状 篇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月××日被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个月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依据本案原审法院已查明确认的相关事实,上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原审判决未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显属错误,且现上诉人又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有二方面素,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法定因素:一是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主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等自首情节;二是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酌定因素:一是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
任大小;二是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是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的行为也是体现了对其自身过错行为的正确认识,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那么具体到本案中,经一审法院查明确认的:
1、上诉人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上诉人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的自首情节。
2、上诉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本案发生后,上诉人一直停留在现场,由于对事故发生内心万分愧疚,对当事人的亲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痛,当时任由当事人亲属等对上诉人进行打骂,并且主动下跪向当事人家属道歉。投案自首后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相关事实情况。被拘留期间上诉人极力要求自己的亲戚朋友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由于上诉人本人家境困难,只能委托上诉人亲戚3千、5千的凑钱,最后不够部分又以一分半的利息向别人借钱,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虽然这些钱远远弥补不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和痛苦,但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也考虑到上诉人事故发生后的悔意,以及上诉人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也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了对上诉人犯罪行为的充分谅解。
3、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事故发生前一直靠打零工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后由于老母亲的去世,老父亲又多病在家,自己小家庭×个儿子(一个×岁,一个才×岁)又要扶养,为了维持生计,多挣几块钱,上诉人靠开车赚
钱,却没想到出了意外。上诉人一直遵纪守法,诚实本分,很少跟别人争吵,更不用说做违法乱纪的事。此次事故,给上诉人已经是一个血的教训,上诉人已经进行了认真反思。上诉人以前没做违法乱纪的事,上诉人也能保证今后绝不会做纪法乱纪的事,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可能再危害社会。
故上诉人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本案上诉人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二、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尚有未说明的事实理由,恳请二审法院给予充分考虑。
上诉人家庭情况特殊。
1、本案案发前早几个月,上诉人的老母亲因突发疾病死亡,家中×岁岁的老父亲现多病卧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又耳聋,需要有人照顾。
2、妻子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于案发前与上诉人又离了婚,现育有分别为×岁、×岁的儿子急需上诉人赚钱养活和照顾。
3、因本案赔偿所欠的巨额债务又要上诉人去承担。
故基于上诉人家庭的特殊情况,请二审法院能够充分考虑适用缓刑,以便上诉人更好地对父亲尽孝心、对儿子尽责任,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上尽自己最大努力还债。
我国刑法适用的重要政策就是“宽严相济”,立法目的也强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的犯罪人,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具有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是缓刑适用的最好注解。在司法践中,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判处实刑较少见,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这类被告人有80%左右都适用了缓刑。
本案中,上诉人在案件自始至终过程中没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又能够主动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上诉人又没有前科,符合适用缓刑的各项条件。且上诉人家庭又有特殊情况,有老人(×岁的老父亲)需要上诉人尽赡养义务,上诉人与妻子离婚,有二个未成年儿子需要上诉人尽扶养义务。同时,上诉人本身家庭经济困难,因此次事故赔偿的钱又急需上诉人去赚钱偿还。
综上,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上述情况,对完全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且是真正需要适用缓刑的上诉人改判适用缓刑。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上诉状 篇八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村民组。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村民组
负责人:______________,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__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销(200_____)_____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告授权委托书 篇九
委托单位: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 话: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 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谈判、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代为起诉、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署、送达法律文书等。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同上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原告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同上,电话:
现委托xxx 在我单位诉讼 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全权代理,包括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和解与调解、代为提交及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法院调查、鉴定、评估、证据保全、代为收取案款及诉讼相关费用、代为上诉,代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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